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有效实行“三包”的商品,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指定的修理单位应当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