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一)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二)在“三包”有效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