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一)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