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七条有效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二)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可调换的;(四)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