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可调换的;

(四)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