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换货或者退货。

“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