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