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业活动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节约用地。耕地、草原、草场、林地、公路和防洪、水利设施因矿业活动受到破坏的,矿业权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