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节约用地。耕地、草原、草场、林地、公路和防洪、水利设施因矿业活动受到破坏的,矿业权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