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业活动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因矿业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诱发地质灾害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治,防止灾害扩大,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