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矿业活动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环境,矿石、废渣、尾矿等物质应当按设计要求堆放,不得任意埋弃或者排放。因矿业活动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矿业权人应当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