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