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