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