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在2年内、开采小型规模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的在1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建设的,原审批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