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地区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

(二)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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