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地区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
(二)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