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相关部门及执法单位不得假借监督、执法检查等名义,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努力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