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投诉制度。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的程序和方式,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建立服务中小企业的监督反馈评价机制。优化相关部门以及单位服务流程,查处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