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