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