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