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国家和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拟定本市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