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厂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工程建设,在取水口配置应急监测、防护等设备。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