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对包括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