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