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药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