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发展中医药事业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