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中药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总结和传承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实践经验,保障和改善其工作条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