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应急体系建设,加强中药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提出治疗方案。治疗方案确定的治疗用处方,由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