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三)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五)资助、捐助中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六)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