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鼓励不具备相应学历的在职中医药从业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