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作为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带徒授业。鼓励医疗机构培养和引进名中医药专家、中西医结合专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