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十条已废止中医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中医执业医师到偏远山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者开展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