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