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执法检查建议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必要性;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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