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执法检查建议内容包括:(一)执法检查的必要性;(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