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至迟应当在四个月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二十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