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