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十六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审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审议意见签发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