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