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统一标准,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