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建筑物驻地网应当对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者,实行平等接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