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