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