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对在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