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安全等级进行建设、测评和整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