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安全等级进行建设、测评和整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分级保护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