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信息化共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服务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面向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信息化外包服务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