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快信息技术在区域、行业、企业的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体系,推行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的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需求与效益、实施基础、技术方案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