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信息化发展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增加信息化投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