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教育、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省通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