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