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