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工程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