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工程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