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相关标准、共享目录,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共享交换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单位信息共享目录,向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